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羅寶菊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寶蓮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寶銖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徐國彰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徐國誠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徐憶華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清坤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宏洋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淑媛
被上訴人 李元秉
訴訟代理人 吳靖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