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簡上,101,202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羅寶菊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寶蓮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寶銖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徐國彰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徐國誠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徐憶華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清坤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羅宏洋即羅文立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淑媛

被上訴人 李元秉

訴訟代理人 吳靖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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