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簡上,62,2021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彭德深
被上訴 人 彭德鴻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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