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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洪石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春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受分配金額應共減少新臺幣(下同)4931萬6053元,亦即原告因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931萬605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31萬6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60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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