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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趙福龍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
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具狀主張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7161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即本院民事執行處禹股司法事務官孔怡璇、書記官黃詩傑准予訴外人劉妍容對原告強制執行有枉法情事云云各語,書狀雖無「起訴」之文字,而係以「申訴」代之,然法律就強制執行事件,並無設立「申訴」之救濟程序,本院爰將原告所提之「申訴狀」以訴訟程序處理,合先敘明。
又,原告未於書狀載明訟爭標的法律關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茲依首揭說明,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暨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起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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