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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45 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及異動索引表(姓名完整版),以及同段634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及異動索引表(姓名完整版),與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據以更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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