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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尹誠
林靖傑
羅上展即羅永騏
施竣翔
黃楣琇
范品璇
潘建維
蔡宗諱
葉靜宜
被 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鉅裁
被 告 楊亮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亮亮、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鉅裁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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