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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陳吉娜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紅齊間清償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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