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689,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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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黃金銘
被 告 温惠君即皇品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惠君即皇品小吃店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被告排出具油煙異味之氣體及發出噪音至其建物,影響居住安寧為由,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請求被告不得使新竹縣○○鄉○○路00號皇品小吃店產生之排煙噪音侵入原告之新竹縣○○鄉○○路00號建物各樓層等語。
衡酌原告本件訴訟目的係維護其所有權並排除侵害,本件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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