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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林天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淑珠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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