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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7號
再審聲請人 范琇文
代 理 人 彭文希
再審相對人 大矽谷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天佑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就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41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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