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00,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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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許福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映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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