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0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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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陳化民


被 告 鐵亞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鐵亞男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雖載明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惟訴之聲明欄則記載「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原清償借款27萬元債權中(已執行清償17萬元),另已扣押在案63,312元中,所剩餘債權中至少有26,500早已清債予被告,部分債權關係不存在」,則原告所請求者是否僅確認兩造間債權就其已清償之26,500元部分不存在,或另有其他「部分」債權不存在,實不明確。
本院尚難得知原告請求判決之內容,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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