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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被 告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20,533元,應繳裁判費153,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5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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