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30,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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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江文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邱楊秀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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