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33,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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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于凱即陳健宏之繼承人、陳璟旻即陳健宏之繼承人、陳子媗即陳健宏之繼承人、戴英如即陳健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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