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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江清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袀企業有限公司、陳慶傳、徐宇辰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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