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44,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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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邱兆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翁子軒、林寶鏡、溫雪熹、翁瑞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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