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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好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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