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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林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瑞鑍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查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約略面積為多少(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三、以前開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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