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61,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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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唐甸崎
林慧霞
詹郁玲
周聯芬
仝長松
段素芬
盧志玲
黃鎮康
朱曼婷
郭景桓
葉玉如
吳志文
陳瑋婷
周超霞
黃孟達
黃梅英
周淑貞
洪金燕
張金水
劉茂松
朱麗媛
陳璧瑩
黃黎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秉禾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號、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0號之四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在內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公同共有。
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移轉記請求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房屋現值計算),爰命原告應查報請求移轉登記請求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系爭不動產房屋現值計算),並應依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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