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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陳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姿儀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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