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訴,1046,202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
原 告 何賢珠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
被 告 葉俊琪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黃清風於民國91年9月22日結婚,並於108年8月8日辦理結婚登記。

被告明知原告與黃清風為夫妻,前於108年3月至同年7月間,即因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經本院108年度訴字688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敗訴確定。

詎被告竟在原告與黃清風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再於109年8月至同年9月間持續與黃清風交往,經常前往黃清風位於新竹市○○路00巷0弄00號住處,並多次於「深夜」至「凌晨」時分直接持鑰匙開門進入過夜,留宿時間長達7、8小時以上,離開時更已變換衣著,顯然被告與黃清風為交往中男女朋友,並有同宿、同居之實,已逾越一般男女間之正常交往關係,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受到重大衝擊與憂傷,出現憂鬱情緒、焦慮恐慌、睡眠障礙等精神症狀,得持續於精神科就診治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不否認原告與黃清風於91年9月間因符合當時儀式婚要件而為夫妻關係,前案亦以此前提認定被告與黃清風交往,妨害原告與黃清風之配偶權,判決被告應與黃清風連帶賠償原告20萬元。

惟另依原告與黃清風間離婚事件訴訟(按經本院以108年度婚字第161號判決離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認定之事實,渠等17年來並無深厚感情存在,尤在離婚訴訟後更是衝突與糾紛不斷,益徵原告對於黃清風早已無任何情感,且原告於前案中所獲20萬元賠償,已足彌補其損害,乃竟以分階段方式不斷對被告提訟,企圖從中獲利,實屬不該。

㈡況被告於前案中知悉原告與黃清風間之感情複雜後,即與黃清風保持適當距離,避免陷入渠二人糾紛中,甚向黃清風表示在其與原告之離婚訴訟告一段落前,勿談論情感一事,是被告與黃清風之間僅存在友誼與同事關係,並未逾矩,此觀原告所提跟拍影像中,黃清風與被告除因搭乘機車而有搭肩及扶腰等必要肢體接觸外,並無親匿舉動即明,是自不能僅因被告曾經出入黃清風父母住處,遽認有何侵害配偶權之行為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與黃清風自91年9月22日結婚至今,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雖經黃清風提起離婚訴訟,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婚字第161號判決離婚,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家上字第260號審理中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本院查詢該案歷審清單屬實。

至原告主張被告與黃清風有逾越一般異性友人正常交往之行為,已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因而請求被告負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之行止,雖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但仍應以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之不正常往來,衡情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度,始足認係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

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黃清風於109年8至9月間經常且長時間留滯黃清風住處,甚至多次在深夜或凌晨時分持鑰匙自行進入留宿過夜,已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被告與黃清風間確有逾越男女通常社交禮儀範疇之不正常往來行為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就其關於被告經常於深夜或凌晨時分自行以鑰匙開門進入黃清風家中留宿過夜,每次均長達7、8小時,且每次出入均會更換衣物,應係被告在黃清風家中留置有一定數量衣物,足見被告與黃清風為交往情侶並有同宿關係之主張,固提出錄影光碟並截取其畫面(見原證3至原證19,另整理如附表所示)為證。

惟查,被告在原告所稱之「109年8、9月」期間,分別曾於附表所示日期之「6日」前往黃清風住處,其中可謂被告「深夜或凌晨」時分進出者,應係指8月19日4時8分與黃清風共同出現並進入屋內(附表編號11、12)、8月21日2時45分許與黃清風先後出現並進入屋內(附表編號14)、8月31日4時47分獨自出現並自行持鑰匙開啟黃清風住處大門進入(附表編號17、18)、9月2日23時51分許出現在黃清風住家門口(附表編號23)等4次,衡其頻率,尚非頻繁;

而附表編號8、9所示畫面,原告自敘係被告之子、黃清風父母及黃清風之孫自被告之車輛下車,足徵被告及其家人與黃清風及其家人間亦屬熟識且有往來,復因新竹市○○路00巷0弄00號之址係黃清風與其父母共同住所,為原告於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自陳,則被告縱有經常出入該處所,仍難辨被告究係為何人或事前往?況原告在同上開書狀中亦稱,由被告往來上址自如,舉止「明顯係家中極為親近之成員」等語,惟所謂親近成員之情形者眾,與黃清風本人或其家人或全體家人關係密切之友人、同事等等皆有可能,非可侷限認為與黃清風有男女情愫之人始屬之,是以,無從單憑上述2個月內有6日曾經出現在黃清風住處門口、偶爾深夜或凌晨出入或持有黃清風家中鑰匙之事實,即逕認被告與黃清風之間有男女交往之感情。

原告再稱原告另以附表編號7所示109年8月3日12時40分,被告搭乘黃清風機車時之截圖畫面,主張被告對黃清風有搭肩及摟抱腰部動作,已非一般朋友和同事關係云云,然觀之該畫面,被告僅在上車時以右手扶著黃清風之右肩,之後再雙手放於黃清風之腰部兩側,尚無所謂摟抱情事,原告似已言過其實,縱依一般經驗法則,要難認為被告與黃清風「顯」非一般朋友或同事關係,而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情事。

至原告尚以被告在進入黃清風家中後有更換穿著服裝之事實,主張被告應在黃清風家中留有相當數量之衣服,而有同居之關係等語;

惟觀之原告所指變換衣著之畫面截圖,其中8月2日夜間被告前往時之穿著,原告雖稱係黑色服裝,然由被告所騎之機車顏色為鮮艷明亮藍色,但夜間縱有路燈仍無法由原告所提影像及截圖辯別其真實顏色,即知原告當時所穿著衣服顏色實際上為無從辯識;

況且,被告既與黃清風家人亦屬親近,時有進出之情,即使偶有更換上衣情事,仍難證明被告與黃清風有男女交往行為。

準此,據原告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與黃清風有何不正常男女交往之證據,即難認其2人有逾越普通異性友人間之往來分際,而達破壞原告與黃清風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㈢從而,原告主張被告與黃清風間之上開行為,已逾越社會所得接受一般男女之正常社交範圍,而破壞原告婚姻關係之圓滿,並侵害原告身為黃清風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原告精神上承受極大之痛苦,其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云云,洵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