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訴,209,2021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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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王秋蘭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蕭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3元,上訴人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10年7月22日合法送達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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