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用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8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