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訴,589,2021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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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邱淑美
原 告 黃文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何建雄
被 告 彭秀美
被 告 王麗娥
被 告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朝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四行第十四字後漏載「第390條第2項」,應更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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