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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鍾和德
被 告 廖桂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桂杏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38號案件駁回其聲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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