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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鄭家慶
被 告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9日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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