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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興
被 告 林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查明民國110年1月19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中更正理由二所載金額及計算式內容是否有誤,若欲更正,應提出書狀併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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