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蘇弘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 告 鄭麗玲
鄭麗君
告 鄭德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律師
被 告 鄭子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祖丞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8頁第7行及附表四中關於「22,562元」記載,應更正為「229,56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