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重訴,219,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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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達磻

相 對 人 黃達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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