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重訴,221,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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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謝陸和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4,6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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