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重訴,59,2020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庭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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