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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黃美文即謝玉祥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謝秉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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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 年度除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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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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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10351-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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