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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劉玟妤
代 理 人 吳雅萍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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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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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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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051 │ │1 │10000 │ │
├──┼──────────────┼──────────────┼────┼───┼────┼───┤
│0002│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17 │ │1 │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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