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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黃玉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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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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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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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12916-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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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12922-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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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13164-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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