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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璩大維
代 理 人 璩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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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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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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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93620-0 │ │1 │1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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