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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蘇俊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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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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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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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義文 │凱基商業銀行新竹│109年2月18日│37,180元 │AT5004183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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