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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陳龍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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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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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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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謝美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88,000元 │6203073 │ │
│ │ │關東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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