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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柯向庭即林月君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銀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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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 年度除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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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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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7012245-3--87ND7012245-3│ │1 │1000 │ │
├──┼──────────────┼──────────────┼────┼───┼────┼───┤
│0002│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7012246-5--87ND7012246-5│ │1 │1000 │ │
├──┼──────────────┼──────────────┼────┼───┼────┼───┤
│0003│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7012247-7--87ND7012247-7│ │1 │1000 │ │
├──┼──────────────┼──────────────┼────┼───┼────┼───┤
│0004│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7012248-9--87ND7012248-9│ │1 │1000 │ │
├──┼──────────────┼──────────────┼────┼───┼────┼───┤
│0005│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7012249-0--87ND7012249-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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