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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王添壽 最後籍設:新竹市北區光華二街80巷8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王添壽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添壽(男,民國三十六年二月四日生,最後籍設:新竹市○區○○○街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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