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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宗琪
相 對 人 劉珈豪
關 係 人 李家華
余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珈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劉珈豪(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失蹤日期為民國101年6月19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劉珈豪之父,失蹤人於民國101年6月19日經其母余秉芬帶至大陸地區後即音訊全無, 至今仍未尋獲,因失蹤已逾7年,是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劉珈豪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團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函覆於相對人至大陸地區後其母余秉芬曾帶相對人至廣東省珠海市投親,聲請 人隨即至珠海市地區派出所查詢仍未獲相關訊息,有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在卷可稽。
又經本院請家事調查官至相對人之外祖父母家處與其外祖父余國安會談,則稱不知道相對人在哪,不知道相對人是生或死亡一節,有家事調查官提出之報告在卷可憑,且有余國安書寫書面致家事調查官的信函在卷可參。
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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