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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勇股)
代 理 人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夏經武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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