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1003,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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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房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房德興於民國107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85,150元正未給付,其中82,065元為本金;

2,99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房德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17,616元正未給付,其中15,925元為消費款;

1,691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00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2065元房德興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925元房德興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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