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1466,2021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46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珈禾即林家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6,1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促字第001466號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14,551元 103年7月2日 5 002 21,551元 105年1月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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