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1517,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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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朱羽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2.緣債務人朱羽璇於民國107年9月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72%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0年2月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1490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朱羽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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