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154,202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4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92,0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算 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備 註 1 158150元 95年3月24日 5 2 59762元 95年4月10日 5 3 116916元 95年3月24日 5 4 157309元 95年3月24日 5 5 230345元 95年3月24日 5 6 69593元 95年3月24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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