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1609,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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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60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黎侑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貳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黎侑祿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3672元,專案補償款21799元,共計新臺幣45471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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