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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73號
債 權 人 劉鈺嵐
債 務 人 莊佩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8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促字第000173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001 50,000元 108年10月11日 5 002 25,000元 108年10月15日 5 003 35,000元 108年12月3日 5 004 15,000元 108年12月3日 5 005 50,000元 108年12月4日 5 006 10,000元 108年12月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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