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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語平
王正富
陳雪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語平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王正富與陳雪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009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語平自110年05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1,0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王正富與陳雪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282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009元王正富、王語平、陳雪貞自民國110年04月14日起自民國110年05月13日起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61009元王正富、王語平、陳雪貞自民國110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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