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35,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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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彭勝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清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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